抗肿瘤药物与肝损害
抗肿瘤药物大多经肝肾代谢,因此肝脏毒性较为常见。抗肿瘤药物可能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引起肝脏损害:直接损伤肝细胞;使肝脏基础病加重,特别是病毒性肝炎;由于潜在的肝脏疾病改变抗肿瘤药物的代谢和分泌,使药物在体内作用的时间延长,增加化疗毒性。
直接损伤肝细胞 大多是特质性的,与剂量无关,无法预期。临床表现多样,可从无症状生化指标异常至急性黄疸。病理学上可表现为慢性炎症改变、内皮损伤或血栓症[如静脉闭塞性疾病(VOD)]。抗肿瘤药物引起的肝损害的预后差别较大,有些药物肝脏毒性可逆,有些即使停药仍可造成纤维化或肝硬化。如果存在肝脏基础病如肝胆系统肿瘤、病毒性肝炎、营养不良等,会增加抗肿瘤药物引起肝损害的可能。
加重肝脏基础病 存在肝脏基础病的肿瘤患者,化疗可能使肝病加重,同时也增加化疗药物肝损害的风险。为了减轻化疗的不良反应,建议对肝脏基础病同时予以治疗。对于严重肝病的患者,有些化疗药物要避免使用或减量应用。常见的肝脏基础病是乙肝和丙肝感染。化疗可以激活乙肝病毒复制,因此建议乙肝患者预防性使用抗病毒药物,以降低病毒的激活;目前化疗药物能否激活丙肝病毒的复制尚不明确,丙肝患者接受大剂量化疗或干细胞移植时,VOD发生率似乎有所增加。
改变药物代谢 肝功能不全可影响某些化疗药物的代谢,使药物浓度增加或作用时间延长,从而增加药物的毒性。对肿瘤肝转移的患者,一般建议首次化疗适当减量,若肝转移灶对化疗有反应,之后的化疗可再提高剂量。
抗肿瘤药物肝损害的诊断
1989年欧洲和美国专家在巴黎国际共识会议上对药物性肝损害达成共识(巴黎共识),将肝损害定义为:血清ALT或结合胆红素水平升高至正常值上限的2倍以上, 或AST、ALP和总胆红素水平同时升高,且其中1项指标高于正常值上限的2倍以上。此次会议还指出,其他生化检查指标对肝损害的诊断是非特异性的;而上述指标增高在正常值上限2倍以内时称为“肝功能检查异常”,而不宜称之为“肝损害”。
抗肿瘤药物肝损害的诊断比较困难,一般符合以下条件时,认为药物性肝损害的可能性较大:化疗前无肝脏基础病,化疗后出现临床症状或血生化异常,停药后肝损害改善,再次用药后肝损害出现更加迅速和严重。鉴别诊断包括肿瘤进展、并存肝脏基础病和其他药物引起的肝损害等。